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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金标准是什么呢?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Q2: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金标准是什么?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Q3:退役士兵怎么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 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 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 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 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 收人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 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 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 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次性退役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 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 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 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 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 费服务。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 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 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 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 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 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人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 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 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 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 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 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人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 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 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人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人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 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 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 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人学 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 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Q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登记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 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 激活退役金专用卡,然后才能够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
Q5:为什么要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退役金?
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退役金,是国家对 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偿。退役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国每年服兵役的人数占适龄青年比例非常低,绝大多 数公民没有履行服兵役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适当的货币补偿,既是为了 调动适龄青年参军服役的积极性,也是为了打破户籍藩 篱,实现城乡退役士兵同役同酬,充分体现“服役贡献 相同,安置待遇相同”的公平公正理念。
Q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〇13〕78号)的规定,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 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 。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人数擊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 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 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gkP示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2014年4月下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的《关于调整完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X财税〔2014〕42)规 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以国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x实 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 现役证》或《中華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又牙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具有加 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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